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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损害赔偿制度有待完善

发布日期:2014-02-27   来源:本站  阅读:1668 [返回]

2月25日-27日,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在上海举办核巨灾保险与核损害赔偿制度系列会议。来自国际核保险共同体体系、国家有关机构和部门、各核电企业和有关高校的领导、代表出席相关会议。

核损害赔偿制度国际研讨会就国际核损害赔偿巴黎公约和维也纳公约,以及德国、日本等10个国家和地区的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体系进行了介绍和讨论。会议还结合我国核电发展动态,对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以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路径开展了研讨。

据悉,根据国际核损害赔偿巴黎公约(2004修订议定书),核电运营商需提供12亿欧元(约合100亿元人民币)的核损害赔偿强制财务保证,用于应付核电厂可能产生的对周围居民的核损害赔偿,其中政府可以提供最高5亿欧元(约合4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支持。目前,我国关于核损害赔偿的唯一正式依据是国务院2007年对国家原子能机构作出的《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了核电运营商对一次核事故造成的核损害赔偿责任以3亿元人民币为限,在损害赔偿超过3亿元人民币时由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在核保险高层座谈交流会上,来自英国、德国等7个国家的再保险人与我国两大主要核电集团——中核集团和中广核集团旗下10家运营核电公司、4家在建核电公司及相关保险统筹机构就核保险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核保险承保能力供给与价格机制,第三代核电技术(全球首堆)的风险特征及核保险关注点,核保险市场其他主体与其他风险转移手段,核保险产品的优化、创新等范围广泛的议题展开了充分的沟通。

同期,中国核共体还举办了国际核共体体系总目标委员会(GPC)会议。

受中国核共体邀请,来自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核安全局、中国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北京大学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以及中国核共体4家理事公司中再集团、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等单位的相关领导和代表,德国、瑞士、北欧(芬兰、瑞典)、乌克兰、日本、墨西哥等国核共体的负责人和资深专家出席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