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防范再保险分入业务风险,规范再保险分入市场秩序,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要全面充分认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风险,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审慎开展分入业务,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中载明的业务范围。除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会计处理、财务结算应由总公司职能部门统一办理。
上述通知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保监会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临分方式分出某一笔业务后,再以临分方式部分或全部分入该业务(核保险业务除外)。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时应配备熟悉再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并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业务IT系统中建立单独的再保险分入业务模块,将再保险分入业务的监管要求和管理制度内化到IT系统设置,确保该系统与财务IT系统实现无缝连接。此外,财产保险公司将再保险分入业务录入业务系统时,应与原保险业务进行区分标识。当再保险分入业务在一次保险事故中的净自留估损金额或净自留赔款超过3000万元时,财险公司应在收到出险通知或赔款通知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