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骆倩雯)赵某驾车肇事逃逸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该案二审在市一中院开庭,一审败诉的保险公司二审“翻盘”,仅需承担交强险下的12万元赔偿。
2014年6月28日20时许,赵某驾驶一辆奔驰汽车行驶在昌平区神牛路时,迎面将一辆无牌照的三轮车撞倒。三轮车损坏严重,车主王某和乘客杨某身受重伤,赵某驾车逃逸。事后,昌平区交通支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受伤的王某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杨某则高位截瘫,鉴定伤残等级为Ⅰ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
经过协商,赵某与两位伤者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由赵某一次性向王某、杨某支付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25万元。赵某很快将钱款赔付给二人。
赵某之前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额分别是12.2万元和50万元。其中,12.2万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赵某找到保险公司索赔62.2万元,保险公司以赵某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下的免责事由拒绝赔付。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支持了赵某诉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昨天,该案二审开庭。市一中院认为,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一栏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做到提醒义务。最终,法院改判。